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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品种标准样品征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7 浏览次数:2462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品种管理工作,近期我部印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0]74号),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健全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制度。为做好品种标准样品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样品的征集。标准样品由品种选育单位提供。已审定的品种(不包括已退出品种),省级审定品种的标准样品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征集,国家审定品种的标准样品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托品种选育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种子管理机构一并征集。同一品种同时通过国家和省级审定的,以国家审定品种名义向品种选育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提供标准样品;同一品种同时通过多个省份审定的,选育单位可只选择一个征集单位提供标准样品,并向其他征集单位提供书面说明。今后审定通过的品种,标准样品由品种审定机构从参加品种区域试验的种子样品中获取。 

    二、标准样品的真实性要求。送交的标准样品,必须是遗传性状稳定、与审定品种性状完全一致、未经过药物或包衣处理、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质量符合国家种用标准的新收获种子。品种选育单位必须对其提供标准样品的真实性负责,一旦查实提供不真实标准样品的,须承担因提供虚假样品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在送交标准样品时,必须附有选育人和选育单位签字盖章的标准样品品种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1)。 

    三、标准样品的数量要求。每份标准样品分成3个独立包装,每个包装的具体数量要求如下:玉米2.5公斤、2公斤和0.5公斤,水稻和小麦1.5公斤、1公斤和0.5公斤,大豆和棉花2公斤、1.5公斤和0.5公斤,油菜0.3公斤、0.2公斤和0.5公斤。对于杂交种亲本样品,选育单位可以送交种子磨碎粉剂。亲本种子磨碎前要降低水分至10%以下,磨碎后装入密封防湿且不易破损的塑料袋,父母本各需送交100克,与杂交一代的第一个独立包装一并打捆。 

    四、标准样品的包装要求。标准样品使用纸袋包装,纸袋应有足够的强度,不易在征集和转运环节中破损。种子由品种选育单位封缄,在征集和转运过程中禁止启封。标准样品表面应标注下列信息:样品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品种审定编号、品种选育单位。亲本种子须注明组合名称、相应杂交一代品种的父本或母本。样品编号由品种审定机构按照“省份简称(国审品种标“国”)+作物名称+审定通过年份+三位数字序号”的方式统一加注,如京玉米2009001。 

    五、送样地点和截止时间。品种选育单位要在11月10日前将标准样品送到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省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对送交的标准样品和真实性承诺书进行统一整理、包装,并列出已征集标准样品清单和未征集到标准样品的品种清单(见附件2),于11月30日前统一交到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国家种质库,同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对逾期不提交标准样品的品种,相关省级种子管理机构要请该品种的选育单位进行确认,并将选育单位未提交标准样品的确认函随品种清单一并交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对今后国家和省级审定通过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品种,品种审定机构要在每次审定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将标准样品送交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进行封存。 

    六、标准样品的使用。标准样品作为审定通过品种的实物档案,将由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进行统一封存保管,形成共享的DNA指纹图谱信息,作为鉴定品种真实性和纯度的对照。此外,各省(区、市)种子管理机构可根据本省(区、市)的工作需要,要求选育单位提供适量的标准样品,以建立本省(区、市)审定品种标准样品制度。 

   各省种子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组织做好品种标准样品的征集和送样工作。同时,要在现有基础上完善相关设施,强化种子标准样品库建设,积极争取当地的财政支持,将标准样品库正常运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建宗,电话:010-59194513,传真:010-59194511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

   研究所国家种质库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0号,邮编:100081 
       联系人:王鸿凤,电话010-62186691,13521019361 

   附件:1.标准样品品种真实性承诺书 
         2.已征集标准样品清单和未征集到标准样品清单 



                                               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