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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四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4 浏览次数:2491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有关单位:

根据《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于2012年组建的第三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任期已届满,拟组建第四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业委员会设置

第四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5个作物专业委员会。初步计划稻、小麦、玉米专业委员会各由23人组成,棉花、大豆专业委员会各由17人组成。

二、委员候选人推荐要求

按照各作物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1︰3的比例,分作物推荐委员候选人。根据各省(区、市)相应农作物播种面积、科研育种以及种子企业发展状况,确定各省(区、市)候选人名额(详见附件1)。各专业委员会委员构成中,科研教学人员、种子企业人员、管理推广人员各占三分之一,科研教学人员中适当考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专家。

为保障审定工作客观公正,各主要农作物国家品种试验主持人不列入委员候选人。

三、委员候选人条件

(一)熟悉品种审定相关法律法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处级以上职务,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公信力。科研教学、种子企业人员应当是直接从事相应作物科研、教学、育种、品种试验、DUS测试工作人员。管理推广人员应当是直接从事种子管理、推广的工作人员。

(二)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原则上委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当选为第三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且目前年龄不超过55周岁的优先考虑。注重推荐年轻专家,各省推荐人选中,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

(三)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热爱种子事业和品种审定工作。遵纪守法,公正科学,在以往种子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推广过程中,未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情况。

四、推荐方式及程序

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推荐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有关单位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填写《第四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详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于9月15日前寄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并发电子邮件至zzjpzglc@agri.gov.cn。

联系人:王然,电话:010-59193172,传真:010-5919314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8月16日